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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7-05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6〕12号) 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梧发〔2016〕2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林场历史沿革和性质级别

藤县国营共青林场(以下简称"共青林场")和藤县国营小娘山林场(以下简称"小娘山林场")于1958年建场,是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藤县大芒界油茶林场(县办国合林场,以下简称"大芒界油茶林场")于1975年建场,是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林场规模

藤县国有林场经营的土地总面积8.57295万亩,其中共青林场5.454万亩,小娘山林场2.5399万亩,大芒界油茶林场0.579万亩。

(三)职工人数

2017年6月底县编委核定,藤县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为384名,其中共青林场264名、小娘山林场87名、大芒界油茶林场33名。据2017年6月底统计,实有职工536人,其中在编职工277人(在编不在岗职工217人),退休职工259人

1.共青林场实有职工383人,包括在编职工209人(其中在编不在岗职工185人),退休职工174人

2.小娘山林场实有职工122人,包括在编职工53人(其中在编不在岗职工30人),退休职工69人。

3.大芒界油茶林场实有职工31人,包括在编职工15人(其中在编不在岗职工2人),退休职工16人。

(四)林场森林资源情况

藤县国有林场经营总面积为8.5729万亩,林地面积8.0166万亩。其中人工林面积7.59415万亩,占林地面积的94.7%;天然林面积0.4255万亩,占林地面积的5.3%;国家级公益林面积1.7292万亩,占林地面积的22.57%;经济林面积1.1393万亩,占林地面积的14.2%。森林覆盖率为80%,活立木总蓄积量30.394万立方米。

(五)资产情况

2017年2月委托瑞华会计事务所广西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81186248E)对共青林场、小娘山林场和大芒界林场进行清产核资,三个场资产总值17355.34万元。

1.固定资产。经瑞华会计事务所对藤县国有林场2016年底以前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林场固定资产总值为490.36万元。其中共青林场373.09万元,小娘山林场76.36万元,大芒界油茶林场40.91万元。

2.林木资产。经初步评估测算,藤县国有林场林木资产总值约为16864.98万元。其中共青林场9222.03万元,小娘山林场4664万元,大芒界油茶林场2978.95万元。

(六)经营情况

藤县国有林场的经济来源以木材、八角生产销售收入为主,大芒界油茶林场发挥油茶品牌效益,兼育油茶苗木。"十二五"期间,国有林场年森林采伐限额2.1557万立方米(大芒界油茶林场不列入独立编制限额采伐单位故没有单独采伐限额),2012年至2016年三个林场平均每年总收入554.33万元。

(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藤县国有林场从1995年至2010年9月参加机关事业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机关事业保险所发放。从2010年10月起到现在按全区平均基数最低档次为职工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总人数为536人。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林场发放应补差额;林场月缴交社会保险合计27.3万元。

共青林场383名职工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中从2002年6月起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是林场从2014年开始无法正常缴纳各种保险。

小娘山林场121名职工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另有1人因工资关系脱管,无法办理社保关系),其中从2002年6月起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从2010年8月开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林场从2014年开始无法正常缴纳各种保险。

大芒界油茶林场32名职工(无编1人)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中从2002年6月起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从2010年8月开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林场改革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会议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围绕保生态,保民生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科学经营,确保我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资源增长、林场增效、职工增收,为维护我县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更大贡献。

(二)改革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整体提高国有林场森林生态效益。

2.坚持落实民生,保持稳定。根据藤县国有林场的实际,有序规范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离岗职工生产生活有保障、就业有渠道、林场民生切实得到改善,确保林场和谐稳定。

3.坚持地方负责、扎实推进。结合藤县国有林场经营情况,探索适合国有林场的改革类型模式,力求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创新上取得突破。

(三)改革对象

藤县国有林场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其中共青林场和小娘山林场,属于国家规定的国有林场改革对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同意将大芒界油茶林场整合到小娘山林场归小娘山林场管理,但继续保留藤县大芒界油茶林场机构,具体经营业务由小娘山林场统一经营管理,同时大芒界油茶林场经济财务实行独立账户管理。改革前未办理过任何招工、录用、登记手续的人员以及家属工、临时工等非国有林场正式职工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四)改革期限

完成主体改革工作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前。

(五)改革目标

1.国有林场森林生态功能显著提升。藤县国有林场2017年生态公益林面积达3.7453万亩,占有林地面积的46.7%以上。2020年生态公益林面积达4.656万亩,占有林地面积的58%以上,之后逐年增加。林木商业性采伐量逐年减少,2017年比2016年下降5%以上,2020年比2016年下降15%以上。森林蓄积量显著提升,2017年比2016年增加1.3131万立方米以上,2020年比2016年增加5.7861万立方米以上。

2.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全面创新。建立和完善藤县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机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业生态发展有后劲。

3.国有林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把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政府建设计划并得以实施,改善林场生产生活条件。

三、改革任务

(一)定性定编定经费

1.定性定级。坚持公益性改革方向,将藤县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共青林场是由县委、县政府发动青年团员义务植树造林建立的林场,有着光荣的红色历史,同时又是大壬水库水源地;小娘山林场已是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离县城20公里,建设成观光旅游、康养基地具有区位优势,又具有森林物种多样性。为了与主要生态功能定位相适应,将共青林场和小娘山林场均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林业局管理,共青林场和小娘山林场机构级别维持正科级。

2.定编。根据桂发〔2016〕12号文件精神,结合藤县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按照"保持国有林场现有在职在编人员稳定"原则,实行动态编制,即核定事业编制277名,自然减编,逐步达到目标编制86名。

1)共青林场暂核定事业编制209名,目标编制54名。

2)小娘山林场(含大芒界油茶林场)暂核定事业编制68名,目标编制32名。

3.定经费。

共青林场、小娘山林场所有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社会保障

藤县国有林场编制内人员实现社会保障政策全覆盖,在职在编人员按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次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时按规定清欠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欠缴费用,并根据政策免交滞纳金。原在编的退休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身份的养老保险,改革后,按自治区的规定,补足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差额,林场退休人员享受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三)林场职工安置

据统计,到2017年12月31日止,全县国有林场符合正式退休职工265人,其中共青林场180人,小娘山林场85人。现有在编职工277人,除了86人在岗上班外,对于富余职工191人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安置:

1.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条件及认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 ,即男职工年满55岁,女干部(含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满50岁,女工人年满45岁,可办理离岗退养;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办理离岗退养。符合离岗退养总人数80人。

离岗退养的办理及待遇:符合离岗退养的职工,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在执行期间保留编制,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奖金;不再享受浮动工资,已固定的予以保留;不再发放乡镇工作补贴等补贴;工龄连续计算,参加正常调资;离岗退养职工的待遇标准按个人每月应发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含浮动转固定工资部分、特殊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发放。按个人每年正常调整的档案工资申报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

2.保留身份过渡到退休。有部分职工愿意保留编制,保留身份过渡到法定退休年龄。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在执行期间保留编制,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奖金;不再享受浮动工资,已固定的予以保留;不再发放乡镇工作补贴等补贴;工龄连续计算,参加正常调资;保留身份过渡到退休的职工,其待遇标准按个人每月应发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含浮动转固定工资部分)、特殊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6.5%发放。按个人每年正常调整的档案工资申报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

以上第1-2项的人员的年度考核事项按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3.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参照企业政策规定,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职工,按每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绩效工资)。

4.在职无编人员安置办法。

两个国有林场共有日工5人,按《劳动合同法》处理。

(四)机制创新

1.管理机制创新。实行场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劳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按规定使用单位干部职工,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按照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2.人事招聘制度。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如果目标编制有空缺,新进人员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3.完善公益林管护机制。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公益林管护。在保护好林场森林资源、保持林场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科学规划,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五)资源监管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1.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纳入县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范围,提供考评依据。

2.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建立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设立森林资源监管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对国有林场林地的监管职能。

3.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对林场场长实行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4.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林下经济和开发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

5.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地开发利用国有资产。

6.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7.严厉打击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除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外,严禁将林地转为非林地使用。

8.国有林场土地、林木发包面积较大,按照政策法规,适当时候全部收回,确保国有林场的稳定性。

四、落实政策

(一)落实综合措施,解决改革成本

藤县国有林场改革所需各项资金(改革一次性成本),通过争取国家、自治区、梧州市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政策扶持、盘活闲置土地、房产和县财政统筹解决。

1.对于历史欠债及2017年预欠,按如下办法处置:

原则是根据国家与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要求,分类区别,多渠道筹措,逐步消化。债务包括:

1)应缴未缴的职工社会保障费。

2)应发未发的职工工资补贴。

3)欠交的育林基金和特产税。

4)银行贷款、林场欠单位的借款、其他欠款,包括欠支付的生产投资和基本建设工程款等。

资金解决渠道:一是欠交育林基金、特产税、银行贷款享受政策性救助,予以免除和核销。二是中央补助每个职工2万元和补助林场每亩1.15元,可解决全部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障费。三是欠发的工资和养老金补贴通过盘活林场闲置土地、房产等筹集资金,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四是其它欠款,申请专项资金补助以及在以后的经营收入中统筹解决。

2.为推动国有林场改革实施,县财政保障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一次性补偿所需的资金,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确保改革期间的工作费用。

3.依照法律法规,尊重历史事实分类施策,有计划有步序对国有林木和国有土地进行回收。

1)为了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出路,对原林场分配给职工承包的林地、林木和职工自营经济林林地(我县1998年开展劳动人事工资三项制度改革,大力发展职工自营经济,按人头分配给职工若干亩无林林地(即采伐迹地),由职工自我投资种植松杉等用材林和八角、玉桂等经济林),按以下方案回收:

一是自愿提前无偿交回的,林场随时收回;二是在本次林场改革竞聘上岗被聘用的职工和已退休的职工,不得再继续承包经营林地、林木,但给予职工退出承包过渡期为3年(即2020年12月底前);三是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和保留身份的职工,可继续承包经营原有的林地、林木,但为了体现出国有土地的收益,从2018年起调整合理的林地租金。离岗退养和保留身份的职工,退休后不得再承包经营林地、林木(2020年前退休的,过渡期最迟至2020年12月底)。

2)对于公开对外出租、转让、发包等的林地林木,按《合同法》依法处置。能协商收回的尽量早收回,需要赎回的,依法依规予以赎回。

3.2018年及以后(改革后)运行成本纳入县财政预算(包括离岗退养人员补助、保留身份人员补助等)。

4.2018年起,所有退休人员由藤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统筹发放退休干部职工养老金。

(二)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县政府发展规划,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加大对林场道路、危旧房、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两个林场共有66公里林区路需要投入资金提级改造。

(三)国有林场职工子弟入学就读按规定学区安排

藤县国有林场正式职工子弟就近学区入学。

五、改革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2017年2月28日前)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藤县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县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2.调查摸底。要组织林业、机构编制、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国有林场资产清查、资源清查、人事清查。社会保障清查等相关工作,理清充实国有林场基础资料,科学测算国有林场改革成本,为制定和实施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奠定基础。

3.宣传发动。县要召开国有林场改革动员会,开展改革培训班,组织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国有林场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发〔2015〕6号、桂发〔2016〕12号文件精神,让每一位林业干部职工做到掌握文件精神、了解熟悉政策,通过张贴标语、发放解读本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国有林场改革,让国有林场广大职工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国有林场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制定方案

1.编制本级方案。2017年3月31日前,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本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完成本级实施方案审定并上报审核。

2.市级审核方案。2017年4月30日前,由市政府对上报的县级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自治区备案或审批。2017年5月31日前,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市、县(市、区)改革实施方案的备案。

(三)组织实施

2017年6-10月,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或批复后,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抓好定性定编定经费、岗位设置及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办社会职能分离、事企分开等主体改革任务组织实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等相关配套改革的安排,扎实推进改革,2017年10月15日前基本完成国有林场主体改革任务。

(四)总结验收

2017年10月15日前,县国有林场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验收办法和要求,及时进行总结,开展县级自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完善国有林场改革有关工作,向市级申请验收。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成立藤县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覃仕平任组长,县委副书记黄来焕,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吴振中,县政府副县长黄琼兰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编委办、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林业局、总工会等县直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按要求编制,上报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确保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调

县直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改革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明确林场功能定性,人员定编定岗定经费问题。解决好林场职工参保问题,妥善处置、化解林场债务问题。同时,县直各相关部门把林场的基础设施相应的建设内容、任务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实施。

(三)落实工作责任

县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主体责任,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责任状,县政府与相关部门领导签订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责任状,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县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督检查

县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林场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妥善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五)加强改革资金监管使用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市财政安排的藤县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林场改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截留、挤占、挪用。

(六)确保社会稳定

有关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维稳职责,坚决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要做好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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